工程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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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证担保种类
工程保证担保种类
工程保证担保一般主要有以下四种:
投标保证担保
投标过程中,保证投标人有能力和资格按照竞标价签定合同,完成工程项目,并能够提供业主要求的履约和付款保证担保。如果承包商在投标有效期内退出投标或中标后不签定工程合同,担保人将负责偿付业主的损失。
履约保证担保
保证承包商能够按照合同履约,使业主避免由于承包商违约,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完成承包的工程而遭受经济损失。如果承包商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且业主并无违约行为,担保人可以向承包商提供资金上的支持或技术上的服务,避免工程失败的恶果。担保人也可以将剩余的工程转给其他承包商去完成,并弥补差价。如果以上手段均不能奏效,担保人则将以现金形式偿补业主的损失。履约保证担保应保证承包商100%地履行合同,而保证的金额,根据世行文件规定,银行保函开具的保证金额为合同价的15%,由保证担保公司担保书开具的金额为合同价的30%.
在美国,由于承包商违约,保证担保方出面使工程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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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证担保作用
工程保证担保作用
实行工程保证担保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主要在于:
建立信用机制
重合同,守信用,守信受益,失信受罚,利用信用保证和利益制约手段建立一种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的内在动力机制,增强建设市场主体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的能力,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完善管理监督
完善政府和业主管理监督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的方式。用市场经济的办法规范工程建设中各方主体的行为,形成有效的调控机制和保障体系;用信用保证办法实现工程建设主体之间的联系,形成一种连带责任链;保证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正当权益,健全和完善一个开放的、具有竞争力的建设市场,促进招投标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健康、平衡地运行。
产生综合效益
通过精心组织、管理,可以促使当事人提高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注重自身信誉,提高工程质量。有利于解决目前大量存在的工程质量低劣和工程款拖欠的问题,实现经济、社会、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
在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处于初建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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