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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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影响融资租赁的众多因素中,税收激励因素一直受到推崇,并被作为刺激租赁业发展,进而刺激投资的关键因素。本文西方各国政策采取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融资租赁进行干预和调节,以促进其发展。我国也应在税收政策方面加大力度刺激融资租赁业发展。
融资租赁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经过20多年来的探索和发展已初具规模,由于融资租赁具有以“融物”代替“融资”,缓解债务负担、优化财务结构、推动技术进步等多项功能,有效地解决了企业资金难的问题,因而,受到许多企业的青睐,逐步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渠道,尤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融资租赁将成为我国金融业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一、当前我国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
从我国目前的融资租赁现状来看,还是低迷的状态,国内在融资租赁方面作得比较成功的主要集中在长三角一带。融资租赁在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均达到成熟的阶段,各项政策都比较完善,但在我国,由于各方面的配套相对短缺,特别在税收政策方面,所作的工作还是不能很好的刺激国内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1.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租赁业的专门的税收规定,对租赁业的征税分散在现行的相关税法中。租赁业涉及到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关税等。
2.我国对租赁业的税收政策存在税基不平等问题。税目上有“租赁”、“融资租赁”,两者的税率并不平等。如果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占出租货物实际成本的90%以上,属于“融资租赁”,其营业税是利差的5%;如果低于90%,归为“经营租赁”,营业税是租金的5%。这就意味着,假设某笔业务的比例是89%,和90%的比例比,税收差66倍,造成租赁业税收制度的不公平。
二、融资租赁业的优惠政策剖析
1.采取投资抵免制度。如美国1962年的投资税收抵免(Investment tax credit),以及1981年颁布“经济复兴税法”(Economic Recovery Tax Act),英国从1970年开始实施的设备税收减免制包括头年资本抵税和减值减税两项。在英美,资产的法定所
有运行者被看成是纳税者而享有税收优惠,这种优惠往往会通过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协议由双方共同享有;我国的做法是: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以新增投资额为基数计算出应减免税额,然后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2.运用加速折旧的会计方法。西方大多数国家对出租人融资租赁设备采取加速折旧的制度,加速折旧除实质上是鼓励公司延期纳税的一种方法。我国也鉴见了这个做法。
3.允许租金税前扣除。大多数西方国家允许承租人把租赁的总成本当作费用在税前扣除。如美国规定,采用“真实租赁”的承租人,可把租赁的总成本当作一种费用在纳税利润中扣除。
4.杠杆租赁的税收优惠。为了更充分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许多西方国家出现了一种特殊的融资租赁方式——杠杆租赁。这也是一种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的租赁。杠杆租赁方式对承租人和出租人都有利.通常出租人为了争取更有利的竞争地位,往往将部分税收优惠利益以降低租金的形式转让给承租人.使承租人也从中受益。
5.我国在租赁交易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方面也都有优惠,但这些优惠还是远远不能刺激租赁业的发展。
三、我国融资租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发展只有短短的20几年时间,整个体系还不健全,特别是关于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尽管我国政府从租赁业务的征税,贯彻了税赋从轻、区别对待、手续从简的原则,但与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税收政策还比较混乱,难以令人满意,其主要的问题有:
1.融资租赁税收政策不尽合理,有时出现前后矛盾现象,甚至出现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享受超国民待遇,国内公司却享受不到同等的待遇,主要体现在营业税税基不同,税收待遇不一样。
2.融资租赁业税收优惠政策单一,且多集中在事后,优惠较多地体现在税率上,缺乏像提取准备金、加速折旧、投资抵税、税前扣除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承租人的优惠也较少。
3.没有完全建立租赁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制度。
4.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融资租赁范围没有加以界定。同时,尽管我国政府也曾规定国内企业租赁设备的租赁费在有关自有资金支付之后,不足部分可在缴纳所得税之前用租赁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支付,但实际上企业并没有因此得到多少好处。
四、我国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改进意见
在企业融资租赁发展过程中,特别是企业融资租赁发展初期,税收优惠是不可缺少的基础性措施。如果没有融资租赁发展初期的优惠税收政策,企业融资租赁就不能充分体现其自身独特的优势,也就不会有企业融资租赁蓬勃发展的今天。但就我国目前企业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而言,税收优惠还是不够的,对我国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的融资租赁业来说,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企业融资租赁的发展,因此,制定专门的企业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成为一种必需。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立法工作,以系统化、规范化的法律法规保证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西方发达国家的融资租赁业是在各种制度比较完善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而我国的融资租赁业是在各种税收法规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目前最迫切的工作就是制定一部权威性强、适应期长的专门融资租赁法代替各种层次较低的法规及内部文件。
2.针对租赁进出口设备关税问题上,虽然近年来,国家取消了对租赁方式进口免征租金所得预提税的政策,境外出租人与境内承租人的交易成本提高了,有利于吸引国外投资把租赁的交易主体设置在境内,有利于促进国内租赁业的发展、有利于进口租赁业务的积极开展。但现行关税政策中,尚有些不太明确,实际执行中还有会产生理解上的歧异。笔者认为:
(1)在进口租赁业务或租赁方式进口中,只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租赁物,交承租人使用,收取租金。租赁纳税人及减免关税的适用主体应为承租人;
(2)减免税进口设备在监管期内发生出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时,应当经海关核准,并按照其使用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
(3)减免税进口的设备进行出售回租出时,不论是经营性还是融资性的出售回租,只要使用人、使用地、使用用途未发
生变化,租期内,均不视为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实质性的转移。承租企业应主动报海关备案。在租赁合同期间或结束时,如使用人、使用地、使用用途发生了变化,则视为监管货物发生了所有权的实质性出售或转让,应按海关规定,折旧估价,补缴关税;
(4)境内租赁企业自行选择货物进口或不论采用何种租赁方式进口,用于在境内开展租赁业务,租赁企业为关税纳税义务人和减免税申请和使用主体;
(5)租赁出口业务中,出租人应为出口纳税或退税的适用主体,如租赁物在可使用年限内复入关,应按海关规定,折旧估价,按相应比例补缴或退还减免关税。
3.根据不同设备确定不同比例的税收减免额。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造成了巨大的租赁市场,而租赁市场所提供的资金,占了购置资本设备所需资金的相当大的份额。因此,可以根据行业不同、设备的新旧程序、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对不同的租赁设备,确定不同的税收减免率,尤其应对高科技中小企业适当延长减免税额的期限。
4.建立租赁呆、坏账准备金制度,提高呆坏账准备金标准,增强融资租赁企业抗风险的能力;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对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进行分类,采用不同程度的加速折旧措施,尤其是对高新技术设备应大幅度缩短折旧年限。
5.从融资租赁的企业看,我国租赁资产折旧政策不明确,所得税的实际税赋较高。企业融资租赁业是一个风险行业,是企业进行技改和设备投资的重要渠道。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工业发达国家一般都采取了谁对融资租赁设备资本化,谁可以加速提取折旧的规定。美国税务部门则按谁承担租赁资产的残值风险,谁提取折旧的原则,对租赁资产制订出加速折旧的抵扣规定,大大促进了租赁业的发展,充分发挥了租赁业在促进设备投资、对设备实行社会化和专业化管理方面的功能。我国现行税收制度规定融资租赁由承租企业计提折旧,但在计提折旧上并没有优惠政策。因此,在折旧方法上,国家可以制定税收政策,允许所有存在融资租赁的企业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以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当今世界,国际融资租赁得到了迅猛发展,税收在其中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融资租赁业应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的升级,也有利于国内租赁业的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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