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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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资要严格限制在公共领域,包括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并允许企业集团、实力较强的私营企业对有盈利能力的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进行投资。
政府投资要进一步划分为公共事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并实行不同的投资管理模式。政府投资项目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经营管理,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和风险约束机制得到落实。
同时,改革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变分散管理为必要的集中管理,弱化部门利益,堵塞管理漏洞,壮大政府投资实力。建立政府投资的项目评估审议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促进投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广泛引入竞争机制,大力推进规范的招标承包制度。
2.创建公共财政支出框架,调整支出结构,确定支出范围。
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加大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扶持农牧业生产和扶贫,搞好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
实现职能回归,压缩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和企业挖潜改造资金,财政资金坚决退出生产性和竞争性领域。
理顺财政职能与企业发展的关系,财政对企业扶持仅限于安排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剥离企业中的社会事业机构等。
在完成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按照“公益”标准确定事业单位类别,区别情况安排资金。
3.政府投资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要积极推动产业化经营,改变目前基础设施项目主要由政府“一家抬”局面,减轻财政负担。
对有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如轨道交通、收费公路、自来水厂、燃气、热力以及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政府要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企业,政府赋予投资企业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对中标的投资者采取BOT(建设--经营--转让)、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建设--拥有--经营)和BTO(建设--转让--经营)等多种建设方式。
4.要合理安排投资布局,调整区域产业结构。投资布局即政府投资在各地区的分配比例关系,是政府投资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地域辽阔,地区经济极不平衡,合理安排布局意义重大,它不仅有利于调节生产力布局和区域产业结构,而且也是调节地区差距、促进地区协调发展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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