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标物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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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公司和作为承租人的融资企业:
致使在融资租赁过程中会出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在该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融资租赁出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承租人将租赁物转让或为第三人(多为银行)设置担保物权的情形。
特别是设备售后回购融资租赁业务中:
承租人将其设备出售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手中租赁设备。承租人在实际上占有并使用该设备,且因其是设备的购置者,其拥有设备购买的相关证明文件,因此,承租人很容易取信于银行,从而进行抵押。
《合同法》的规定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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