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额度售后回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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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融资性租赁业务的热点问题
国税关于融资性租赁业务的热点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有关融资租赁行业相关税收政策历经了财税〔2013〕37号文到财税〔2013〕106号的变化,其中,涉及融资租赁销售额、扣除项目和开票方式是纳税人比较集中关注的问题。为此,国税12366从来电中提取了8个融资租赁热点问题,根据相关税收文件解纳税人之惑。
相关税收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
1、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该如何确定增值税销售额?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财税〔2013〕106号第十二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从事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该如何确定增值税销售额?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财税〔2013〕106号第十二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从事融资租赁的纳税人可以在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企业通过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融资利息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通过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融资利息,可以作为企业财务费用直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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