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标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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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融资租赁立法,与行业发展相配套的政策法规和实施细则也不够完善,从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来看,动产作为租赁物应无争议。
适用于金融租赁公司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将不动产也纳入租赁物的范围,适用于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将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纳入租赁物的范围,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业务的租赁物范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融资租赁物识别要点
融资租赁合同有“融资”和“融物”两大特质,缺一不可,若该物不可融,即不能作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为有效防范融资租赁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根据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本文梳理了识别融资租赁租赁物要点:
1、租赁物依法可流通
租赁物的流通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是确保融资租赁业务合法的基础。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包含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这两方面的,租赁物若为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之物,自然影响到租赁合同租赁物的效力基础。
2、租赁物一般为实体物
在融资租赁关系中,租赁物通常均为有形物、实体物,知识产权等无形物不能独立构成融资租赁的标的物。《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可见,固定资产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排除了无形资产。
但是,依据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可以作为租赁财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该条文在认同无形资产作为特殊的租赁物的同时,也否定了无形资产单独作为租赁物的合法性。
3、租赁物应为非消耗物
租赁物应为非消耗物,确保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从客观上可以分离。消耗物是指仅一次性有效使用就灭失或品质发生变化的物,比如食物。非消耗物是指经反复使用也不会改变其形态或性质的物,书籍、房屋等皆为非消耗物。若租赁物为消耗物,则出租人的所有权就得不到保障,亦承租人无法达到持续使用租赁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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