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融资租赁合同
-
一、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并非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独立类型的合同,存在三方当事人,及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适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本案中的当事人就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而融资租赁公司就是出租人,在当事人未归还所有合同中约定的资金,车辆的所有权将属于融资租赁公司,作为承租人享有的也仅仅只是使用权。
二、融资租赁和分期付款的区别
融资租赁其实属于一种租赁行为,租赁期间承租人虽然承担了租赁物的成本与风险,但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归出租人所有。关于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归属问题,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了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归属按照约定即可。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也无法确定,租赁物的所有权还是将会归出租人。而分期付款是一种买卖交易,从确认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时,买者不仅就获得了所交易物品的使用权,而且也获得了物品的所有权。
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如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经出租人的催告后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或者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而在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中,分期付款的买受人如果未支付到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方就可以要求买方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即使承租人违约,出租方还是需要履行催告义务,而在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中,限定了买方未支付的到期金额需达到总价款的20%,出租人/卖方才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支付全部租金/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当然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则往往和租赁物品的经济寿命相当,所以融资租赁常常用于高档耐用品上。而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往往低于交易物品的经济寿命期限。因此,同样的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所获得的信贷期限要长。
三、融资租赁公司强行收回是否合法呢?
根据上面所述的情况,我们对融资租赁有了更细一步的了解。通过与分期付款的对比,我们发现,如果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延期履行了支付租金的义务,出租人是不可以直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也不可以直接收回租赁物,而是需要经过催告,如果承租人在经过催告之后仍不支付租金的话,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或者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因此,本案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当事人延期支付租金后,合理的做法是,向当事人发出催告或者通知,告知当事人在合理期间内如果仍不支付租金,对方将有权要求当事人支付全部租金,或者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涉案车辆。
并且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了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时,在实际履行中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的,出租人因此而解除了双方的合同收回租赁物的,如果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所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承租人是可以要求出租人部分返还的。
因此,在本案中,当事人由于拖欠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即使对方经过催告,当事人仍没有支付租金,而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收回涉案车辆。如果收回的车辆的价值如果超过10000元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当事人还是可以要求融资租赁公司部分返还的。
综上所述,本案的融资租赁公司强行收回车辆的做法无疑是有失公允,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当事人是可以采取进一步措施进行维权。
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网 融资租赁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