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融资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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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合作宗旨
甲方以融资租赁方式为客户购买乙方设备提供融资,减轻客户购买设备的资金压力,促进乙方扩大销售、加快回款,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同时,乙方利用自身的销售网络,积极为甲方推荐优质客户,拓宽了甲方的客户渠道。通过合作,甲方、乙方及客户三方实现优势互补、多方共赢、共同发展的目的。
第二条、融资租赁合作主要内容
2.1 合作标的合作标的物为乙方所生产的各类型建筑工程机械设备。本协议所指客户,系指采用融资租赁的业务方式通过甲方购买乙方所生产的各类建筑工程机械设备,并承租使用的人。
2.2 融资额度及额度期限甲方提供给乙方客户(即承租人,以下简称为“客户”)的融资额(敞口)总计为(大写)X000万(以下简称为“融资额度),融资额(敞口)是指客户未偿还的融资租赁债务本金减去客户缴存的租赁保证金(如有)后的余额。融资额度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X年内有效(以下简称“额度期限”)。
融资额度可以在额度期限内循环使用,客户融资租赁业务的起租之日不得超过额度期限。额度期限到期前两个月,甲乙双方可视合作情况进行再一个额度期限的合作续签。
2.3 合作区域甲方可为乙方全国范围内的客户(承租人)配套融资租赁服务。
2.4 项目推荐及信用评审为简化操作和控制风险,乙方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向甲方推荐客户,由甲方接洽客户对接项目调查工作。本协议项下的所有融资租赁项目均由甲方负责信用评审,如通过甲方的审核,则进入融资租赁操作。
第三条、业务操作
3.1 乙方向甲方推荐的客户需符合下列:
(一)客户为公司法人企业。
(二)客户及其股东、法定代表人征信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所推荐项目金额加上客户整体真实负债及对外担保后,客户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如提供具备实力的有效第三方担保可适当放宽)。
(四)客户日常经营现金流足以支付日常支出及租赁项目费用。
3.2 甲方对乙方所推荐的客户,在合作额度内按照如下操作流程开展:
(一)乙方筛选客户后,向甲方推荐。
(二)甲方接触并了解客户项目融资需求,客户填写《融资租赁项目申请表》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资料。
(三)甲方收齐基本资料后,7 个工作日内确定项目操作方案,并与客户最终确定。
(四)客户同意甲方最终方案后,5 个工作日内安排项目协议签订。
(五)协议签订后且租赁方案确定的措施均以落实的前提下,3 个工作日内安排项目款支付。
3.3 甲方对乙方所推荐的项目,除另行约定外,均采用如下业务合同结构开展:
(一)在本合作协议的基础上甲方与乙方签订《最高额保证协议》,在本协议合作期内乙方均对本协议确定范围内的客户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就具体项目甲方与乙方签订《设备买卖合同》购进设备。
(三)就具体项目甲方与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确立融资租赁业务关系。
(四)就具体项目甲方与客户或乙方签订具体项目的保障性协议。第四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4.1 配置专人负责乙方客户租赁业务,配合乙方为客户提供快捷融资租赁服务。
4.2 向乙方提供融资销售和融资租赁销售的业务培训、咨询及其他必要服务。
4.3 当客户违约,乙方先代客户履行租金支付义务的,甲方需赋予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向客户追讨租金,并无偿及时配合乙方采取追讨行动。
4.4 当客户违约,乙方收购甲方对客户的租赁债权的,甲方需办好债权转让手续,确认乙方受让债权的地位并有权行使租赁债权的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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