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融资公司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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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公司设立条件
(一)符合条件的发起人、股东根据《融资性公司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上海市设立融资公司,应当由1-2个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
如果是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企业应该:
(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2)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近3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60%;。
如果是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自然人应该:
(1)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
(2)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融资性担保公司除了主发起人,还有一般发起人,根据《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试行办法》的规定,一般发起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必须具备持续出资能力。
(二)符合条件的章程
设立融资性公司需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出资比例、出资额条件。根据《融资性公司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上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区县政府主导设立、主要为本辖区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适当降低注册资本要求。
根据《融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由单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2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当持有适当比例的股权。一般发起人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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