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方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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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和案件处理中的困境之一就是如何解决租赁物上的物权纠纷。租赁物一般属于动产,物权法对动产物权采取的公示方法是交付(占有)。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融资租赁公司,但却由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占有本身无法向世人显示真实的权利状况。也就是说,在当前法律环境下,出租人没有合适的路径向世人宣示自己对于租赁物的所有权。
解决方案有两种观点:一是构建融资租赁登记系统,公示租赁物之所有权;二是采取承租人就租赁物享有用益物权的方式,通过登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用益物权来间接公示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这种登记公示涉及民事主体之间发生权利冲突时的处理,均只能通过法律的方式周知于众。
全国人大财经委主导起草的融资租赁法没有出台,有多种因素,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部门协调难度太大。融资租赁法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起草,其本意是超越部门利益,借这部法律来促进行业发展、规范交易行为。但在立法过程中,既牵涉到行业主管部门,又涉及到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各部门对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与规范的大方向没有什么争议,但涉及本部门的监管和处理时则有不同看法,协调起来并不那么容易。
从应然角度看,只有通过立法机关的选择,才能明确融资租赁业的行业监管机关,才能基于此制定行业统一的监管指标和监管规则。
因此,确实只有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才能解决多头监管的问题。
此外,只有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才能统一融资租赁的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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