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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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奥巴马政府于2012年制定了《工商初创企业推动法》即JOBS法案。对中小微企业借助股权众筹平台私募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行注册豁免。
这一模式传进中国。近两年,全国各地涌现出一批股权众筹平台。美国将股权众筹平台定位于运用互联网互联互通技术优势及云计算、大数据等为中小微企业私募发行股票式股权融资提供中介服务。这一定位理念虽然具有独特的创新性,但引入我国后,必须与我国实际紧密结合,才会有生命力。
1、根据美国法律,中小企业只要符合相关规定,便可自主发行股票进行股权融资,JOBS法案将豁免权交给美国证监会。而我国现行法律和英美大不相同,长期以来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只有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挂牌,方可允许IPO发行股票;新三板设立后,尽管企业申请挂牌不再设财务指标,但也要经过备案审核。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的股权投资无论是创投基金还是股权众筹平台,其投资工具均为工商部门注册的非证券化实物形态股权,而这种股权形态不仅非标准,流动性差,而且与股票形态股权有本质上的差异。
2、非证券化股权投融资风险很大,主要表现在信息严重不透明和不对称。我国的征信制度和诚信体系极限不完善,投融资双方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之中。而互联网的互联互通是以发达的征信制度和信用体系为基础,否则不仅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而且还容易扩散风险。
3、美国的股权众筹业是在发达的天使投资业基础上融合互联网技术而发展起来的。但是我国天使投资业以及创业投资业兴起还不到20年,无论政策法规、资本市场、机构自身等都存在需要改革创新的地方。我国专业化天使投资队伍还相对弱小,大多是分散的大众兼职天使投资者,即投资者拥有固定职业,同时对感兴趣的项目又愿出资进行小额股权投资。他们一般不参与被投企业的管理,也极少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对于股权众筹平台上的小微创新企业来说,唯有引入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天使投资人和专注投资初创期的创投基金,才有可能使企业在获得股权资本的同时,又能得到更多的高成长性增值服务。
我国股权众筹与美国所存在重大差距,且这种差距又不是短期能消除的,我们不能盲目照搬美国的做法,而应该紧密结合我国的实际,来设定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的功能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