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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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战略类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与发行人具有合作关系或合作意向和潜力,并愿意按照发行人配售要求,与发行人签署战略投资配售协议的法人;是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
我国在新股发行中引入战略投资者,允许战略投资者在发行人发行新股中参与申购。主承销商负责确定一般法人投资者,每一发行人都在股票发行公告中给予其战略投资者一个明确细化的界定。
二、证券类投资者
证券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资金供给者,主要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众多的证券投资者保证了证券发行和交易的连续性,也活跃了证券市场的交易。
证券投资者是指以取得利息、股息或资本收益为目的而买入证券的机构和个人。
三、机构类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主要是证券公司、共同基金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从广义上讲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
在西方国家,以有价证券收益为其主要收入来源的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各种福利基金、养老基金及金融财团等,一般称为机构投资者,其中最典型的机构者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投资的共同基金。
在中国,机构投资者主要是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自营机构,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 机构投资者通常具有集中性、专业性的特点,比较注重理性投资和长期投资。
四、个人类投资者
一般来说,股票的持有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 市场参与者主要是个人投资者,即以自然人身份从事股票买卖的投资者。
一般的股民就是指以自然人身份从事股票买卖的投资者。
五、基金类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收益的受益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我国基金投资者享有以下权利: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据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或者复制概况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诉讼。
六、政府类投资者
政府投资者是指进行证券投资的政府机构。
政府机构进行证券投资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利息、股息等投资收益,而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和实施公开市场操作,进行宏观经济调控。
七、天使类投资者
天使投资者是具有丰厚收入并为初创企业提供启动资本的个人。
天使投资者的投资通常会要求获得被投资企业的权益资本。
与风险投资者不同,天使投资者一般不会通过由职业经理人管理基金的方式来投放自己的天使资本,天使投资者们会通过自我组织成天使投资者网络或者天使投资者团体,然后向这个网络投放天使资本并彼此分享投资调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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