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融资租赁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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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产等不动产融资租赁的开展情况
由于《融资租赁法》迟迟未出台,目前行业内对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的界定并没有统一。
此前,不少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了不动产的融资租赁业务,该业务甚至成为一些金融租赁公司的支柱性业务。
在这种融资模式中,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外包建筑等方式购得房产,然后租给有需求的企业,几年租赁期结束后再将所有权转让给企业。这也成为一些企业盘活资金的重要方式。
不过目前房地产租赁还没有进入到住宅,一般是商业物业。多位融资租赁公司人士证实,在北京等城市,有不少商业物业都实行了这种融资租赁模式。
不动产融资租赁面临的问题
第一、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可能无效
虽然全国人大财经委曾经公布过《融资租赁法草案》,但后来的政策趋势是先不出台融资租赁法律,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讨论稿)》也多次下发至融资租赁行业内征求意见。而在上述讨论稿中,多种情况下能够确认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其中包括“以房屋等不动产或者仅以无形资产为租赁物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但动产作为租赁物附合于不动产的除外”。也就是说,该讨论稿事实上否定了不动产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物。如果合同无效,金融租赁公司所购的房产将可能无法交付,抵质押担保也可能无效,租赁公司的租赁债权将有悬空危险。
第二、不动产融资租赁税负较重
目前,税务部门没有直接否定不动产租赁的有效性,只是采用不支持的态度。不动产是否能作为融资租赁物,银监会和最高法院对此的界定还有差异之时,来自税务部门的政策信号也对当前不动产租赁业务不利。
2011年11月18日,国税总局在上海启动了《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试点方案》,在今年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的试点中,由于原来的营业税无论盈亏都需要交纳,而增值税只对增值部分征税,这项试点一般被认为能较好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特别是“营改增”后,有形动产租赁也被纳入服务业范畴,只征收增值税,同时一般纳税人还能享受实际征收3%以上部分即征即退的政策优惠。但有形动产的范畴明显不包括不动产、无形资产、股权等资产,租赁公司如果要继续开展不动产租赁,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需要继续征收17%的增值税。不过,无论是税务部门不支持,最高院不承认合同有效,还是银监会直接的业务叫停,不动产租赁仍然是一个很纠结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商务部监管的租赁公司不在银监会监管之列,在最高法院出台最终解释确认合同有效性问题之前,这些公司仍然可以合规开展不动产租赁业务,只是“营改增”后对于租赁公司来说,17%的增值税会影响资金成本。
第三、契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2年12月发文《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中第一条:“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金融租赁公司从事房地产租赁业务被叫停
正当金融租赁公司如火如荼开展地产等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时,突然被银监会“委婉叫停”,银监会的叫停一是防止房地产行业在银行、信托等渠道外,再新增一条规模不易控制的融资渠道。另外,作为金融企业,房地产标的在租赁期间所有权归租赁公司,容易异化成不动产投资,违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不过,商务部监管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租赁公司并不在此次叫停之列。但是国内操作地产等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的大多是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试点租赁公司很少涉足。在银监会窗口指导叫停银行系租赁公司这项业务后,目前新增不动产租赁业务几乎处于停滞状态。
不动产融资租赁未来发展动向
商建发[2004]560号文件《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一至两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事实上,一开始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参照外资公司确定的,但是随着审批范围扩大,业务范围也在不断地调整。事实上,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前,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的租赁范围早已经远远超出外资同行的水平。
由于地方融资平台在银行的信贷规模压缩,融资租赁成为地方融资平台重要的替代来源,其中道路、桥梁等能够获得稳定现金流收入的市政资产是非常好的售后回租标的物。《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可自由流通的非消耗物”为不动产融资清除障碍。一位业内人士对此评论:仅此一点,目前将会鼓励更多的投资者愿意进入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行列。
租赁界人士认为,在德国、韩国等国家,不动产租赁都是融资租赁的对象,国内不动产租赁可以接受宏观调控监管,控制融资规模和节奏,甚至在税收问题上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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