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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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财产保全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也叫诉讼保全,是指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法院应对保全错误负赔偿责任。所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时,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包括申请财产保全担保和解除财产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实质上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行为,因而具有不同于一般担保的法律特征。财产保全担保的制度价值在于追求程序正义和维护实体公正,并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中国现行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有待于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在提供担保方面,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有所不同,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申请;诉讼保全中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也就是说存在人民法院不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形存在,当然如果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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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类型
财产保全担保的主要类型有:
一、合同纠纷中的保全担保
1.买卖、租赁、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房产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4.经济合同履约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5.证券、基金、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二、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保全担保
1.离婚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遗产继承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保全担保。
三、侵权案件中的保全担保
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2.交通肇事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侵犯财产权益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4.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5.侵犯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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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目的
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恶意诉讼,在申请人财产保全错误情况下,赔偿因此而造成的被申请人损失,是取得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有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使其处于人民法院的有效监控之下的司法行为。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依当事人一方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保全措施。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在许多国家同样存在,如在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的民事诉讼法中,诉讼财产保全被称为假扣押、假处分,前者是对金钱请求或可以变为金钱请求的案件所采取的措施;后者是对金钱以外的权利标的物所采取的措施,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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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的法律属性
一般商业担保的当事人为债务人、债权人和担保人,或者仅为债务人和债权人。前者一般是债务人先与债权人商定某项合同或者项目,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债务人应债权人的要求找到担保人,请求担保人为该合同或者项目下的义务履行提供担保,担保人经审查同意后,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后者则是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或者质押担保。
诉讼保全担保的目的虽然也是为了避免对方的利益遭受损失,但提供的对象不是对方当事人而是人民法院。
按照中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诉讼保全担保中,涉诉的双方当事人不像一般担保中那样享有自主参与和决定担保合同内容的地位,人民法院则起到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也即说担保数额、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等全部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很少有自由选择的余地。不仅当事人之间并不签订担保合同,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之间也不存在任何担保协议。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立法过于粗糙,各地人民法院的做法并不统一,如有的法院要求当事人必须将与申请保全财产金额相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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