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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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标物特征
融资租赁业务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公司和作为承租人的融资企业:
致使在融资租赁过程中会出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在该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融资租赁出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承租人将租赁物转让或为第三人(多为银行)设置担保物权的情形。
特别是设备售后回购融资租赁业务中:
承租人将其设备出售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手中租赁设备。承租人在实际上占有并使用该设备,且因其是设备的购置者,其拥有设备购买的相关证明文件,因此,承租人很容易取信于银行,从而进行抵押。
《合同法》的规定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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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标物范围
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即租赁物,具有广泛性、限定性,现代融资租赁所经营的设备无所不及。每个租赁项目根据其特殊性,融资租赁各方可以根据融资租赁平台的灵活性,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充分体现融资租赁的作用。
一般,融资租赁物标的物的范围可以包括以下种类:
1、从人造卫星、航空设备、石油钻井平台等大型成套设备到包括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在内的各种运输工具;
2、从各种精密仪器、信息处理系统、电话系统、纺织机械等专用设备到机床、办公用品等一般通用生产设备。
融资租赁标的物在我国目前尚无专项法律予以规定,但从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融资租赁物标的物的范围主要有:
1、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1条的规定,国际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为“成套设备、资本货币或其他设备”。而《国际会计准则——17 租赁》中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一切租赁,除非是:(a)开发或使用诸如石油、天然气、木材、金属及其他矿产权的自然资源的租赁协议,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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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标物判例
从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来看:
包含了大型成套设备、各种运输工具及精密仪器或一般通用生产设备等。由此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对象范围非常大,标的物具有典型的广泛性。
出卖人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是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传统租赁中,出租人是将自己现有的物或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购买的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与出卖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出租人对租赁物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而在融资租赁中,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即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融资租赁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征就是融资与融物相结合,融资为融物服务。买卖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作为买受人的出租人只负支付货款的义务,而承租人是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人,且了解租赁物。
出租人实质上是为承租人购买租赁物提供资金,真正的买卖双方是承租人和出卖人,因此,出卖人应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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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标物不动产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售人、租赁物的选择,出售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处臵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部分或全部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它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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