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参加联营的各方可用下列财产和资金向联营企业投资:
(1)用现有的固定资产和物资作价作为投资;
(2)用结余的盈余公积金投资;
(3)用先进的技术成果、商标权、专利作价作为投资。
下列各项不得用于联营投资:
(1)应当上交的国家财政收入,包括应上交的税金、利润等;
(2)国家拨给有指定用途的专款;
(3)农田不得作为直接投资,但依法征用的,可以用征得土地补偿入股。
联营投资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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