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集中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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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独立法人的各子公司将资金纳人集团母公司统一管理,应有其法律基础。集团母公司作为出资者,依据财产所有权,对子公司的实行资本控制。因此,集团母公司财务控制的法律依据就是出资者的资本控制。资金集中管理作为财务控制的有效手段,正是建立在集团母公司的资本控制基础之上的。
由于资金集中管理在优化资源配置、防范风险等方面的明显效果,财政部等政府部门已经将资金集中管理有关问题写入财经法规和制度,并积极倡导和推进。如: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7]346号)中关于资金集中管理是这样描述的,“有条件的企业,要逐步建立资金结算中心,统一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资金活动”;《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集团可以实行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损害成员企业的利益”,近几年来,资金集中管理也得到国务院国资委的高度重视,国资委在《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总会计师应“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由此可见,资金集中管理完全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也是当前环境下企业集团加强管控、应对危机应积极采取的有力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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