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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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融资租赁还是经营性租赁,承租人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按照现行IAS17准则,承租人对于融资租赁须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租赁物资产及负债,并在损益表上计提折旧,确认利息支出;但对经营性租赁则无需在资产负债表确认,发生的租金支出仅作为当期成本计入损益表。
IFRS16新准则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其逻辑在于承租人租入租赁物,对于租赁物有使用权,且该等使用权将会带来经济利益,该使用权的成本也能可靠计量,符合“资产”的内涵,该使用权应确认为一项资产。与此对应,承租人在未来具有对出租人的现实支付义务,构成一项负债。
租赁负债的计量则是付款义务即租金和租赁期结束时预计支付款项之和的现值,这与IAS17准则下融资租赁负债的计量基本一致。然而,使用权资产既非一项有形资产,也非一项无形资产,是一个崭新的概念,如何计量呢?按照IFRS16新准则,使用权资产为租赁负债加上初始直接费用等。在确认资产和负债的基础上,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负债则按照摊余成本法计利息支出,这与现行IAS17准则下融资租赁的计量也是一致的。
另一方面,对于出租人而言, IFRS16新准则要求仍分类为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会计处理基本不变。因此,可以大致理解为,IFRS16新准则实施后,主要变化在于承租人的经营性租赁业务,其会计处理发生巨大转折,基本可看作视同融资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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