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融资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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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发起者信用风险
项目发起者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众筹平台对项目发起者的资格审核不够全面,从而引起的问题以及项目发起者在募集资金成功后不能兑现其承诺的问题。
第一,关于项目发起者的资格问题,现行法律并未有专门规定,根据民法上“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可在众筹平台上发布众筹项目。
第二,众筹平台对项目发起者的资质无过多要求和硬性审核,容易产生以虚假身份发起项目的信用风险问题。
第三,关于项目发起者在募集成功后不能兑现承诺的问题。对成功募集资金的众筹项目,众筹平台通常会一次性将款项拨付到众筹项目发起者的账户,之后,将不再负有对众筹项目监督的义务,后期的监督缺乏会导致权力滥用。对于此类风险,众筹平台均声明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
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主要在于资金托管,但在实际操作中,出资者将资金拨付至众筹平台的账户,众筹平台再将资金划到成功募集的项目上,众筹平台在其中担当了支付中介的角色。
而当“某宝”发展起来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支付服务做出了新规定,第三条第一款“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根据本办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第三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可知,目前只有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才能从事支付业务,而众筹平台目前属于普通的互联网线上平台,其注册为普通工商企业,并不具备这种支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