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担保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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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担保的基本原则:
一、区别对待
信用担保机构良莠不齐,在资本实力、风险控制、经营业绩和商业信誉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并不是每个担保机构都可以参与保全担保。
各高级法院应当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对担保机构参与保全担保的条件进行限定,排除实力弱小的机构进入司法担保业务领域。
二、适度审慎
信用担保与实物资产担保相比,法院不易审查和控制,风险较大。因此,我们认为,对于保全担保而言,信用担保的运用还不宜普遍化。
另外,人民法院在审查信用担保的过程中,一方面要谨慎;另一方面,如果情况允许,应当尽可能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在解除保全的案件中。
三、核准备案
信用担保机构在各级法院开展司法担保业务,应当经各高院审核同意并经统一备案。
各高院出台有关规定后,符合条件并有意开展司法担保业务的机构应持有关文件向高院申请核准并备案。
备案制有利于统一管理,建立灵活的进入退出机制,也减轻中、基层法院的审核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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