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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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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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特点
抵押担保特点:
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
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第二,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第三,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
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第四,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
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第五,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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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就是指抵押权在其所担保的债权届满未获清偿而实行后,抵押物被拍卖或变卖的价金都可以用来清偿哪些债权。
对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
抵押权的法定担保范围包括:
(1)主债权;
(2)利息;
(3)违约金;
(4)损害赔偿金;
(5)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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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作抵押担保的财产有哪些?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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