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运行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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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支持大量创新成果的转化,单靠政府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靠民间力量,必须要有一种机制、一种制度来安排引导民间资金支持创新事业。风险投资正是这样一种新型的投资工具,它通过组合的投资能给投资者带来比较丰厚的回报,这已经被世界各国的风险投资实践所证实。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风险投资从无到有,取得了很大进步,我们在看到进步的同时也要意识到风险投资机制的我国还有很多的缺陷与不足,在之后的发展中要不断的改进不足提升优势,这不仅仅是需要政府的投入也需要企业及个人的参与,以下是几点风险投资运行机制完善的建议:
第一,建立健全风险投资机制
拓宽风险资本渠道,疏通融资“入口”,从制度上规范民间资本进入。我国以前的风险投资一直以国家财政资金为主,但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风险投资不可能得到大规模的发展。从国外的经验看,风险资本的来源多种多样,主要来自私人资本和民间资本,如欧洲风险资本的来源构成最大项为人寿、养老保险金占40%,而政府资金仅占2%;澳大利亚的风险资本结构72%来源于退休基金72%;美国的风险资本结构60%来源退休基金。
虽然这些基金来源不一,但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可供借鉴:一是风险基金大多以基金形式筹集:二是风险基金大多是私募的民间资金,而不是公募的政府投资。像我国的保险基金现在由于利率下降而面临资金缩水,容易造成亏损的风险,急于寻找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我国还有大量的闲散的民间资金,我国存差在逐年增加,有足够的资金来满足风险投资的需求,如果能够以风险投资基金的形式组织起来,不仅可以防范储蓄银行的呆账风险,而且可以调动民间投资的热情,推动经济的发展。当然,我国风险投资刚刚起步,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有很大差距,因此不能完全克隆。现阶段适当发挥政府财政的作用也是必要的,其实许多国家在初期阶段,也曾采用政府出资的形式组成风险基金。如以色列政府1992年拨款1亿美元组建了10个风险投资基金,但政府创立的风险基金只是引导私人投资,而并不以逐利为目的,政府宜“支持而不控股,引导而不干涉”,尽量把投资行为交给私人机构、民间基金去做,政府的支持主要体现在政策方面。
大力扶持和发展二板市场,提供退资“出口”。当风险资本伴随着企业走过最具风险的阶段后,应该要有出口让其退出,进入下一轮循环。经验表明,风险投资的成功与否最后落实到退出的成功与否。由于高新技术企业所具有的高风险,很多国家都在主板市场之外设立了二板市场(second board),如美国的NASDAQ、日本的JASDAQ、欧洲的EASDAQ、新加坡的SESDAQ,马来西亚的MESDAQ,香港的创业板等,使处于早期阶段的规模小、盈利不佳但前景看好、成长性强的高新技术企业能够上市融资。正是由于这种有利的资本撤出通道,提供了兑现创业资本的出口,使高额回报成为事实。这一机制有效激发了创业投资家投资高科技企业的热情,从而催生了风险投资的良性循环。
第二,对风险投资活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如美国对风险投资收益的60%免税;英国对风险投资信托实行全面豁免税赋;马来西亚对从事尖端技术领域的制造企业,5年内全额免除法定公司所得税;新加坡在风险投资最初的5~lo年完全免税,而且对风险企业造成的损失允许风险投资公司从所得税中扣除,这些经验、做法是值得借鉴的。
第三,我国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现实选择
目前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是以公司制的形式存在,虽然公司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根据当前的情况来看,公司制仍然会在一段时间内存在。因此我国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选择应分两步走:
首先,对公司制进行改造,引入民间资金。完善风险投资公司的运行机制,从国际经验来看,政府作为风险投资的资金供给者鲜有成功的案例,相反,由此引发的政企不分、投资效率低下不利于风险投资的发展。所以,应重视对民间资本的引导,在法律上扫除民间资本的进入障碍,并提供相应的保障。然后,完善公司运行机制,简化公司管理层次,以确保信息在传递过程中的准确性和实效性。真正做到两权分离,减少投资者对决策过程的干预,同时建立相应的机制使风险投资家所承担的权利和责任对等。
其次,创造条件,为有限合伙制铺路,有限合伙制在美国获得成功,其本身的优点也适应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从而许多学者建议我国也应该采用有限合伙制。然而,每个国家都有其特定的环境,适合别人的不一定适合我们。有限合伙制是否适合我国应该由市场的实践来决定,而不是由学者或政府来决定。一方面,推出相应的法律法规,承认有限合伙制的合法地位,并解决双重征税问题,以规范有限合伙风险投资公司的行为,保护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完善配套措施。我国的风险投资到底采用公司制还是有限合伙制,只有让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在同一个市场环境下同时运行与竞争,才能直观地看出到底哪种形式更有利于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